XX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依据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构建符合现代高校管理规律的教学管理制度;通过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年学分制是以必修课制和选修课制相结合为基础,全面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及成长,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学年为时间单位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对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各教学系应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院长签发执行。
第五条 课程体系由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职业训练项目、专业拓展课等组成。
1
第六条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以选读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1.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职业训练项目、专业拓展必修课等。公共必修课由各专业教学团队与相应的课程所属教学团队共同设置,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职业训练项目、专业拓展必修课由专业教学团队设置;必修课折算学分应占课内总学分的85%-90%。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选修课:包括专业拓展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通识选修课(下称任选课)。限选课由各专业教学团队设置,折算学分应占课内总学分的10%左右;任选课由教务处及各系部设置并建立任选课课程库,折算学分应占课内总学分的4%左右;选修课折算学分合计应占课内总学分的10%-15%。
第七条 必修课与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递进关系在学期教学进程中科学、均衡设置。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各系在新生入学时,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详细介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毕业要求。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并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主选修任选课。
2
第九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原则上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课。任选课由教务处、各系部组织学生选课,选课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或改选,无故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操、以赛代考、专业认证等多种不同的形式。实施“教考分离”。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考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0%-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100%。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网呈报,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绩点和学期(或学年)GPA值,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3
第五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 学分与绩点。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认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即分别通过修读课程、参加课外实践、参与创新创业、参加公共技能考核、参加技能竞赛、社团活动等而获得的学分。绩点是由学生课程考核、课外实践、创新创业、公共技能考核、技能竞赛、社团活动等的成绩折算所得,是考核和比较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手段。
第十五条 课程学分数按该课程所需的教学课时数及课程性质确定;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均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各类学分计算方法及规定如下:
1.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法取舍;
2.普通课程一般按每16-18学时计1学分;
3.独立设置的实践实训教学环节一般按每周计1学分; 4.职业训练项目等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1学分;
5.学科竞赛奖励、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公开发表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等按级别及排名先后分别计学分,具体按《XX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见附件1);
6.创新创业成果、奖励及社团活动等按级别及排名先后分
4
别计学分,具体按《XX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7.每项公共技能按形成的难易程度分别计0.5-2学分; 8.根据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规定,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化进行总评,总评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合格,计1学分,总评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计学分。
9.根据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每学期《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载项目符合要求的计1学分。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克服学生满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绩为60分即可取得学分),学院推行平均学分绩点制,简称GPA(Grade Point Average)。学期(学年)GPA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所有学分课程(或环节)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或环节)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1.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 ①百分制成绩
???50
0 ??<60
②五级制成绩按下表对应
绩点 = {
10
??≥60
(其中??为考核成绩)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