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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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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比率:长期偿偿能力指标,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指标越低,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保险程度越高,承担风险越小,主要是企业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险程度。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一般来说,已获利息倍数至少应等于1,这项指标越大,说明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越强。

营运能力分析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盈利能力分析指标: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净利润率、资本收资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润率、普通股每股收益、市盈率、资本保值增值率。

主营业务净利润率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越高,说明利润能力越强,影响该指标因素有商品质量、成本、价格、销售数量、期间费用及税金等。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净利润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额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或股本)×100%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普通股每股利益=(净利润-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股收益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

净资产收益率越高,说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盈利能力越强,在我国该指标是上市公司对外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之一,也是决定上市公司能否配股进行再融资的重要依据。市盈率高,表明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充满信心,市盈率在5-20间是正常的,越过20认为不正常,是股价下跌前兆,一般认为,市盈率在5以下股票,前景暗淡。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企业资本的保全和增值情况,越高,企业资本保全状态越好,所有者权益增长越快,债权人权益越有保障。

第29章物权法制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用、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物权法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3物权法定原则,4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物权设立:1不动产登记,2动产交付,3其他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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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人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解决。所有权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受到侵害的物权受到侵害的,

物权。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所有权取得分:一般取得、特别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有关规定。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的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担任物权消灭情形: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他。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

抵押权分: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财产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其他。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质权分: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权利质权是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

权利质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应收账款。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它首先是一种事实而并非权利,但占有是产生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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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律制度包括:订阅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阅的程序、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

合同订立阶段:要约、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生效要件: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期限。

无效合同特征:1违法性、2不履行性、3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阅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6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效力未定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阅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或撤销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法律特征:1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法律所允许的限度,3受害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特点:1发生在合同订阅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缔约当事人须有过失。一般情况下,基于依赖利益的赔偿,不可能达到合同有效或成立时的履行利益的范围,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为一项基本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原则。

中止履行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变更:内容、主体变更。合同变更特征:1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协议,2合同变更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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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全部改变,3变更后,原合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合同变更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5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并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转让要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2转让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3转让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得转让情形:1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转让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不改变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行为。合同义务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内容,将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行为。合同债务转让应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合同终止法定情形: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其他。合同解除特点:1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3必须有解除行为,4有解除权一方必须在法律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5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分:约定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条件:1因不可抗力,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

标的物提存情形: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其他。

违约分:履行期到来后违约、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默示违约。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补充。承担违约责任条件: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行为,2违反合同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3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合同担保方式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做为保证人:1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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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31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特征:1是一种组织法,2是一种行为法,3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特征:1依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3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务院确定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特定行为公司,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5有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3-13人。

董事会责任:召集股东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除经理及报酬,聘任或解除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制定管理制度,章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理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不少于3人,如股东人数较少,可设1-2名监理,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财务、职务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罢免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提出提案。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适当比例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10万元人民币,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不设股东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调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半数股东同意,30日内答复,如未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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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产权比率:长期偿偿能力指标,产权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指标越低,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权益保险程度越高,承担风险越小,主要是企业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险程度。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一般来说,已获利息倍数至少应等于1,这项指标越大,说明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越强。营运能力分析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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