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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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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聘主管机关对其作出5年内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聘主管机关对其作出终身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应试人员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纪违规人员,记入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并录入宁津诚信建设综合管理系统。

应试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应试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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