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
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24)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24.09.30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4.10.11 【实施日期】202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等10件法规修改决定已于2024年8月31日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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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本市城市、镇、农村新型社区提供饮用水的河流、水库、湖泊、塘、堰等集中式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
二、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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