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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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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控制制度是为保证会计基础工作满足会计核算与管理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方法、措施与程序的总称。

第二节 会计机构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机构为公司财务部,财务总监为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根据会计工作和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以下会计岗位:财务部长、出纳、核算等。

第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三节 会计人员

第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每年有一定时间的后续教育。

第四节 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

(一)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核算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十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除非有特别的说明)。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及使用的软件,应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二) 填制会计凭证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送交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要求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过帐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印章。对于现金凭证、银行凭证要加盖出纳人员印章。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编号顺序装订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批准,可以复制。

(三)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预算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采用“用友”财务软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九条 用计算机自动登记帐簿,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审核人员、财务总监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

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四) 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必须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披露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月报应经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报出;半年报、年报需经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签字并盖章后方可报出。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五)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

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0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工作的统称。第三条会计基础工作控制制度是为保证会计基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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