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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 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
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 2 1.2.3 1.2.4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
存放急救用品, 并应指定专人经 常
检查、补充或更换。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
处理措施。
1.3 1.3. 1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 能,
( 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且按工作性质, 分,
) 。
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
2
合格。 1.3. 3 1.4 1.4. 1 1.4. 2
并经考试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教育和培训。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 续
3 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
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 3 等 )
1.4. 4
( 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并经考试
合
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
应立即制止, 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良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炸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 ( 总工程师 ) 批准后执行。 1.7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
高压电气设备 : 电压等级在 1000V 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 : 电压等级在 1000V 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 输、变 ( 包括特高压、 高压直流 ) 、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
) ,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
行。
相关场所的工作人员 ( 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发电厂的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分 )]
》动火工作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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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 ( 水 )( 动力部
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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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
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 ( 总工
程师 )
批准后执行。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2.1.
一般安全要求。
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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