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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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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京人发[1997]1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11.04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1997年11月4日 京人发〔1997〕114号

京财社〔1997〕1968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财务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1997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

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1997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执行。

二、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以下办法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对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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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京人发[1997]11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97.11.04【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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