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银行资金
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我行《出纳制度》、《基本会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二) 组合方式。
(三)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从事柜面业务操作的人员,按
照业务岗位可划分为主管柜员、综合柜员、对公柜员、对私柜员、库管柜员、出纳柜员、对私低柜柜员等。
(四) (五) (六)
总行、分行运营管理部相关人员在柜员号、印章、尾箱、柜员卡、柜员制的基本模式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一般可以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分柜
授权管理等方面应比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由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
立或协作完成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
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员综合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同一营业网点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七)
在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模式下,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营业网
点单独设立对私低柜,对私低柜柜员(可由理财经理兼任)可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查询、信用卡等非现金对私金融服务。如因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可视情况,增加开、销户等服务。
(八) 第一条 规程;
(二) 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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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 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
考核机制;
(三) 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四) 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建为全封闭办公区;
(五) 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 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票据鉴别仪、身份证鉴别仪、现金和凭证尾箱(如需),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
第二条 (一)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综合柜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不仅能掌握现行所有柜台业务的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规章制度,而且要熟悉业务系统的操作,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票据、假证照)等业务技能;
(二) 制约原则。
第三条
实行对私低柜的营业网点,在满足柜员制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可登录使用核心图形前端系统和OCRM系统的电脑; (二)配备能够覆盖低柜营业区域的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对于配有凭证尾箱的低柜柜台,应对每个工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
第四条
柜员制模式的确定原则
分行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确定柜员制模式。
第五条 第六条 (九)
营业网点采用何种柜员制模式,应由营业网点根据其实际情况柜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具有合规意识、守法意识、案防意识,能熟知、牢记、遵守“十
提出书面申请,由分行根据营业网点柜员配备及硬件设施情况确定实施。
明确规定综合柜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范围,且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
个严禁”等员工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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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 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一一) 熟练掌握各类业务的操作规程,能够独立、正确地使用业务系统办理日常业务;
(一二) 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具备点钞、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等基本技能,并取得人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涉及对公结算业务的柜员,应具有票据防伪鉴别能力;
(一三) 综合柜员应有我行六个月以上的柜台操作经验;需全面掌握我行所有临柜业务(包括对私、出纳、对公结算)的规章制度;熟悉我行各类业务系统的操作流程;具备点钞、识别假钞(假票据、假证照)等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一四) 对私低柜柜员应具有服务意识、服务技巧和团队协作意识,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银行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能够全面掌握我行对私产品和柜面各项业务,能独立处理特殊疑难业务;具备较强的业务辅导能力、较强的协调与分析能力。
第七条
柜员的岗位职责
(一)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要求,以及我行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办理业务;
(二) 审核客户提供的单据,受理开户、销户、存款、取款等各项业务,并保证受理业务的真实合规、办理业务准确及时;
(三) 确保本人尾箱中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账实相符;妥善保管本人的业务印章及重要物品,并按规定使用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 按规定对发生的差错如实上报,及时处理; (五) 按日做好柜员轧账;
(六) 按规定和要求办理其他柜台业务。
第二章
第八条
人员管理
各分行应根据网点的业务量、营业窗口数量、延时服务等情况,
配备合理数量的柜台人员,但必须保证每个营业网点至少配备五名柜员(不含柜台经理和对私低柜柜员),以满足岗位制约和风险控制的最低要求。网点柜台人员的数量应随着业务量、营业窗口和服务时间的增加而增加。
第九条
各分行应合理调配营业网点柜台人员新人的占比,营业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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