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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金融学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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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一、课题来源 自己指定 二、课题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麦金农1973年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cial repression hypothesis)与市场分割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1] Kropp(1989)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2] Krahene和Schmidt(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3] Stiglitz和Weiss (1981)的信贷配给模型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框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非正规金融的内生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与贷款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借贷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利率水平可以使银行的预期收益最大化,银行无需进行信贷配给。由于不完全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结果,当资金的需求大于供给时,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此时,利率的提高可能是降低而不是提高银行的预期收益。为了规避风险,银行会在一个低于竞争性均衡利率,但能使银行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利率水平上对贷款者实行信贷配给,即使可贷资金剩余,银行也会出现“惜贷”倾向。以上论述表明,即使没有政府的金融抑制政策,由于借款人方面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配给也会作为一种均衡现象长期存在。[4] 青木昌彦(2001)指出在整个的经济活动中,私人治理机制一直发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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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治理作用。各种合同关系主要是靠私人秩序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来治理,而不是通过“法律至上论”(legal Centralism)来解决。[5] Stiglitz(1990)根据孟加拉国Grameen银行利用非正规群体组织进行信贷机制创新的实践,认为群体贷款(group lending)的有效性,关键在于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的特征;非正规金融组织背景下的人们彼此相熟,比银行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组织更有能力相互监督,这解释了为什么在正规金融组织失灵的地方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效地运转。[6] Besley等(1993)认为以滚动储蓄信贷协会(Roscas)是非匿名的制度安排,利用业已存在的社会网络巧妙地解决了不完美信息和契约执行问题;个人在参与某种非正规金融组织时,必须接受“考核”。理解它们可持续性的关键,是其利用了群体中的“社会性担保”。[7] Chiteji(2002)以滚动储蓄信贷协会(Roscas)为例深入地研究了非正规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探讨了最优组织规模与执行成本的关系。他认为,成员间相互监督的能力、个人声誉的价值以及能够获得彼此之间信息的关系,三个因素都影响合约的执行能力;这三个方面又都与组织的规模密切相关,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张,合约执行成本随之上升。[8] Besley and Levenson(1996)认为非正规金融组织在快速增长的转型经济中具有非常高的灵活性,满足了那些被正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的中小企业和家户的融资要求,有助于跨期平滑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促进了经济增长。[9] Anders Isaksson(2002 )指出,非正规金融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由于金融抑制下的政府信贷配给以及体制内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使得中小企业对非正规金融市场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于是非正规金融便应运而生。并认为非正规金融促进了肯尼亚制造业的发展,正规部门的小企业和非正规部门的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融资较多,尽管融资规模不大,但是涉及的企业数量较多。[10] 国内研究现状 张宁(2002)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它不仅包括犯罪金融、违法金融、地下金融等,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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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金融创新。[11] 郑畋、王龙锋和肖云(2006)认为,所谓民间借贷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人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12]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认为,民间借贷一直是游离于官方监管和主流金融学研究视野之外的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13] 史晋川(1997)强调民间金融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在传统国有金融体制的深化难以有实质性推进的情形下,我国国民经济市场深化所引致的结果。民间金融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金融深化的一支重要力量。[14] 杨敏科(2004)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未被政府所登记、监督、管制,形式上较为隐蔽的、半公开或不公开的自发性金融活动。这种金融活动脱离我国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人民银行监管之外,不为各类统计报表所记录,在正式金融体系的会计条目中得不到反映,也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纳税的金融活动。[15] 张杰(2000)关于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的研究,从金融制度结构变迁的角度认为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解除不能依赖于现有的国有金融框架,而要寻求以内生性为特征的金融制度创新。而民间金融恰恰具有对民营经济的内生性支持的特点。[16] 林乐芬、林彬乐(2002)认为,我国民间金融的形成是同我国的金融制度安排紧密相连的,是体制内金融制度所提供的信贷工具不能适应体制外产出增加的金融需求而不断内生出来的,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17] 杜朝运(2001)认为,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一直被认为是制度的唯一合法供给者,其他的制度创新,未得到政府的允许和推广之前,都被认为是非法的而加以制止。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对绝大部分经济资源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个人和自愿团体几乎不具备制度创新的空间。改革开放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逐步弱化,附着在经济资源上的权利已不再单纯为政府所有,相当一部分被转移到私人部门手中,多样化权利主体的产生为市场得以运作创造出必要的前提条件,市场化的环境能够为响应获利机会的自发行为提供相当的制度创新空间,使得个人或团体有可能构建一些符合市场需要的新制度,民间金融的兴起就是市场经济诱生的一项制度安排。[18] 任旭华、周好文(2003)认为,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而当现存制度存在巨大的难以开发的潜在利益时,必然存在制度变迁需求。因为制度变迁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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