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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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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总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 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11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

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11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

附:一

中国11发展总公司 投资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主办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申 报 日 期: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投资总额 11出资额及资金 来源 其它投资方出资 比例及出资方式 其它资金来源 主要产品及生产 规模 外部配套条件情 况 主要原辅料及供 应情况 主要工艺设备及 来源 国内同类企业生 产经营情况 市场竞争及产品 需求预测分析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性质 建设周期

投 资 收 益 投 资 风 险 及 其对 策 二、 合作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地址 主管单位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在职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总值 上年销售收入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 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净资产 上年税后利润

办公室行政管理制度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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