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10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 1 / 3
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商)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原由省电力局和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6.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浙江省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 7.由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8.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三)转移或下放的职能。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证确认; (2)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和工业企业计量水平确认;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2 / 3
(4)认证咨询机构咨询能力的具体技术评定职能;
(5)计量检定机构的校准能力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具体技术评定职能; (6)产品质量鉴定的受理、组织和报告备案等工作;
(7)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职能。
3.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4.非强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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