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4]125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
定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4〕125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和《关于加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简捷、方便,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 / 2
市劳鉴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市劳鉴办设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工伤保险处,承担市劳鉴委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职工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鉴定行为。
三、市劳鉴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医疗卫生专家实行聘用制。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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