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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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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4]125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

定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4〕125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和《关于加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简捷、方便,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 / 2

市劳鉴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市劳鉴办设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工伤保险处,承担市劳鉴委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职工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鉴定行为。

三、市劳鉴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医疗卫生专家实行聘用制。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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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徐人社发[2014]125号【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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