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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
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
(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
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
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
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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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煤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不低于60分。
第六条
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
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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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AQ/T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
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
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
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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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 附件2
第2部分 通风
一、基本条件
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 瓦斯超限作业;
(2)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
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 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
(4) 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 (5) 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 (6)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二、基本要求 1、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实现双回路供电;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局部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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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通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 使用抗静电、抗阻燃标准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
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 (2) 帮、顶、底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墙面平整;
(3) 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 4、瓦斯防治
瓦斯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设立防治瓦斯领导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
队伍;
(2) 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3)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
规定;
(4) 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5) 瓦斯检查工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符合相关规定。 5、突出防治
突出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范的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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