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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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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

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交易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

第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七条 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质疑函的同时还应递交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质疑函由参加质疑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人提出并签字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

第八条 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

(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

寄地址等);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质疑函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人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并按照第八条要求签署和盖章。

第十条 质疑函原件应采取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交易中心。受理日期以交易中心签收质疑函原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第十二条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并由参加质疑采购项目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质疑的受理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于收到质疑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应当受理并向质疑人发出质疑签收单(见附件2)。收到质疑函原件并向质疑人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质疑函在质疑有效期内需要修改、补充的,以提交修改或补充的质疑函原件并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作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质疑人不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

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

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项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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