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3]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17 【实施日期】2013.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建质〔2013〕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在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步提升。但由于我省各类在建工程总量增长较大,建筑队伍迅猛发展,个别施工队伍技术力量薄弱,建设各方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质量通病现象还时常出现。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省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建筑工程总体质量,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治理工作,成立质量通病防治小组。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质 1 / 5
〔2004〕1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
〔2012〕2号)有关精神。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列入监督内容,将执行通病防治情况列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通病防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存在问题项目的检查结果通报。对一般性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责令其整改,对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工程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宣贯《吉林省保障房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同时督促这些企业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其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的控制,推动《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的落实,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质量。
(一)建设单位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得随意压缩建筑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不合格材料的使用,保证质量通病有效的控制。
(二)设计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绘制相应节点构造图,在工程开工前,将通病防控的设计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中,应对质量通病防控的设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三)施工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控的主要责任人,应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内部质量控制,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结合工程制定《质量通病控制要点》,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确保通病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成效。 (四)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有预防和治 2 / 5
理质量通病的要求和监控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通病控制要点》,严格执行见证
取样制度,把好材料关、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好旁站监理工作。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控情况进行评估。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并出具通病防治审查意见。
(六)检测机构按照委托内容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五、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等产品应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对住宅工程中使用的节能、墙体等新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将其上报到省厅,省厅经核实后,取消其在省内认定资格。 六、今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着重解决屋面、楼面板渗漏;墙体、楼面裂缝;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地面辐射供暖渗漏以及室内结露、霉变等质量通病的治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通病治理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力争一年内上述质量通病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并根治。
七、加强我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引导企业在日常施工管理过程中严格控制各项指标,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3 / 5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1.1 严格选用屋面防水材料。选用的防水产品除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验报告外,防水材料进场后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上。
1.2 屋面防水工程要选择专业防水施工队伍和取得上岗证的工人施工。在施工前施工单位编制防水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组织施工。
1.3 屋面结构采用现浇混凝土屋面板,设计单位应考虑应力造成混凝土楼板开裂的因素。
1.4 找平层
1.4.1 水泥砂浆找平层的强度不得小于M10,细石混凝土的强度不得小于C20。 1.4.2 找平层突出层面结构(女儿墙、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型。圆弧半径应符合GB50345-2012中5.2.7的要求。 1.4.3 找平层应设置分格缝,其间距不宜大于6m。 1.5 保温层
1.5.1 不应用水泥膨胀珍珠岩等吸水性较强的松散材料做保温层:基层应干燥、平整、干净,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1.5.2 板状材料保温层:基层应干燥、平整、干净,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缝间隙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 1.6 刚性防水层
1.6.1 刚性防水层摊铺时,宜先铺三分之二厚度,放置钢筋网片后,在摊铺三分之一厚度,并振捣,碾压密实,二次压光。
1.6.2 刚性防水层与管道、天沟、檐沟的交接处应留设20mm×20mm的凹槽,并使用密 4 / 5
封材料嵌填。
1.6.3 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及突出屋面结构交接处,应留设宽度为30mm的透缝,并用弹性密封材料嵌填。
1.6.4 刚性防水层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应小于14天。 1.7 柔性防水层
1.7.1 柔性防水层的基层应干燥、平整、干净;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坡度大于25%的屋面,防水卷材应采取固定措施,固定点应密封处理;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屋面坡度大于15%时,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1.7.2 柔性防水层收头宜在女儿墙凹槽内固定。收头处应采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条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上下口封严。 1.7.3 垂直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年最大频率风向搭接。 1.8 细部构造
1.8.1 天沟、檐沟附加层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应空铺,空铺宽度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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