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发票丢失后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无需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注:增值税普通发票仍需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政策研究科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