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文档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业主大会同意,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6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方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前,应当征得另一方行政机关的同意。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多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单栋高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一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人的,经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7

(三)招标文件; (四)临时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设施,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以及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同时达到使用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配套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新建住宅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对于在承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建住宅承接验收工作,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随机资

8

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设单位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的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料;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工程保修抵押金。

第二十六条物业保修期满,市建设主管部门返还建设工程保修抵押金前,应当征求市房产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

9

理,对申请核定一级和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合理使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四)日常清扫保洁,将装修及生活垃圾收集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

(五)绿地及附属设施养护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防治;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的维护; (八)建立完整、准确、及时更新的业主和物业信息档案; (九)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管理;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委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物业服务; (四)建议业主委员会协调与业主的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制订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三)提出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交

10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文档

(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经业主大会同意,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25d666x4aq0wacw0f2p46m3qp9xkpa00ymn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