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时编号 课题名称 23 授课时间 授课地点 教室 教学目标 课时数 1 第十一课 第一框 领会民法精神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的相关内容,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懂得民事权利与义务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领会民法精神,以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为荣,以滥用民事权利为耻,自觉依照民法基本原则从事民事活动。 教学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教学难点 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防止权力滥用。 教材处理 无 教法设计 教学 方法 学法设计 案例教学法 小组合作法 教学资料 教学 资源 准备 仪器设备 耗 材 作业布置 信息资源 课件 教案 素材 多媒体演示软件 课件 教案 多媒体电脑 无 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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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过 程 实 施 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与活动 教学方法与手段 导入 新课 第十一课 第一框 领会民法精神 (一)导入新课(3分钟) 1.教学内容 单元导语,了解本单元知识结构,明确本节课学习内容。 2.教师活动 (1)指导学生阅读教材P116页的单元导语,思考PPT出示的问题:我们学习了前面四个单元的内容,落脚点是什么?本单元我们将要学习哪些法律知识? (2)归纳学生回答,明确我们涵养道德,提高法律意识,就要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权;本单元将要学习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的、经济的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树立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信念,提高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3)用PPT出示第五单元和第十一课知识结构图,引导学生了解第五单元和第十一课内容结构。 (4)板书:领会民法精神。 3.学生活动 (1)阅读教材单元导语,思考、回答问题,懂得学习民法的意义及其作用。 (2)一至两位学生回答问题,其他同学补充。 (3)观看PPT,快速翻阅教材第五单元内容,理清本单元、本课内容结构。 2 / 12
(二)研习新课(33分钟) 第一目:民法就在我们身边。(5分钟) 1.教学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 (3)民法的作用。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一:拾金不昧。 (1)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117活动框的案例,思考、讨论PPT出示问题: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归纳,强调指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物时,有权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至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力问题。(用PPT出示) (2)讲授,引出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含义,同时用PPT出示: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为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为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依据民法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为民事权利。 (3)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118链接,指出民法就在我们身边,民法规定的都是各种民事权利及其保护,对人体现的是“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用PPT出示) 板书: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含义;要素;主体;自然;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3 / 12
3.学生活动 探究活动一:拾金不昧。 (1)阅读教材P117活动框的案例,思考问题;分小组进行讨论、交流,进一步懂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 (2)聆听老师讲授,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和民事权利的含义,懂得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3)阅读教材P118页的链接,懂得民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目:民事法律关系面面观。(10分钟) 1.教学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含义。 (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及其内容。 2.教师活动 探究活动二:叶某见义勇为。 (1)教师叙述教材P118活动框案例,然后教师针对“本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释疑。通过释疑,使学生了解本案涉及的既有刑事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叶某在假释出狱后的五年内,仍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即刑法规定的: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力;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而授予荣誉称号,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荣誉权,并不在被剥夺的政治权利范围内。更何况,叶某已经死亡,对其剥夺政治权利亦应停止,授予荣誉称号,更多地是对叶某家属的精神安慰。 (2)在释疑的基础上,引出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的内涵,并进行阐释。(用PPT出示) 4 / 12
(3)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119的名词点击,阐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知识运用:超市该不该退货? 用PPT出示案例“超市该不该退货”:周某,现年9周岁,看到很多中学生用MP3听音乐,很是羡慕。有一天趁父母不在家,从家里拿了500元去家附近的超市买了一款MP3,父母回家后批评了周某的行为并去超市要求退货。 要求学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思考、回答:超市该不该退货?为什么? 归纳:超市应该无条件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用PPT出示) (注:教师可在师生互动中点出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以加深学生对本节课重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即主体:周某及其父母、超市;客体:买卖行为;内容:买卖关系中产生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板书: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人格利益;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第三目: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12分钟) 1.教学内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活动要求。 5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