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9、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0、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4、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5、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26、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7、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8、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9、教唆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30、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1、刑罚: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32、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以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3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4、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