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评查、利用工作,推进人防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程序》等的规定,结合本省人防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进行行政征收、监督检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或制作的与案件处理相关联的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执法案件材料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立卷归档,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利用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定期的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监督检查执法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立卷、归档,形成执法案卷。
形成的案卷由承办机构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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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由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归档、管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案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编目科学、利于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存。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进行联合检查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在组卷整理时做好材料、文书的筛选、检查、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 案卷封面、案卷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卷底。
特殊案件应当补齐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并需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定程序另案实施行政处罚,应重新收集有关案件材料另案立卷,原案案卷和案卷序号保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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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案件材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案件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案卷目录附于首册,各册的页号相连。
第九条 案卷内的案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210×297毫米)纸;过大的,应折叠成A4幅面;过小的,应用A4型纸托裱。不适宜托裱的材料可使用证物袋装袋附卷。
第十条 案件材料应使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也可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要托裱、修补或复制。
第十一条 案件材料排列后,应在距案卷左边口约15毫米(或在文书左边沿装订线)装订。
案卷装订时应除去案件材料内的订书钉及其他杂物。 第十二条 卷内案件材料应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印在材料右上角,案卷封面、封底、案卷目录以及没有文字的材料页面不用编写页号。
第十三条 案卷目录应根据序号、材料名称和页号如实填写。
第十四条 非文书载体性的证据(如图文、照片、录相等)应随卷保存,其保存按照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由案件承办人及时立卷,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合格后归档保存。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承办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十六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案卷,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案件材料。确需增补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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