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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物第四章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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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 国家实施贸易政策的措施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掌握对外贸易政策措施中的关税、非关税、出口促进措施等具体内容、运用方法。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关税措施

一、关税含义

关税就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

二、关税的种类

关税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 按照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不同,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1) 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进口关税主要分为两种:普通税和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适用于来自与该国签订包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包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是较高的一种税率。 (2)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征收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这种出口税势必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商品的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3)过境税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或国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经过其领土时不再征收过境税,只是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等。

(二) 按照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为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 第二,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

第三,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三)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惠税 (1)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对进口商品除征收正常关税之外,再额外加收的关税。 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以下两种: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2)差价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指按某种产品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3)特惠税

特惠税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4)普惠税

普惠税是普遍优惠制下适用的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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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的定义:普惠制是发达工业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关税被称为普惠税。 普惠制的原则: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

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的有关规定:普惠制的给惠国,在提供普惠税待遇时,都作了种种规定。

① 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利益出发,对受惠国或地区进行限制,如美国公布的受惠国名单中,不包括某些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 ② 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

各给惠国都规定了自己的给惠产品清单与排除产品清单。普惠制在原则上应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实行关税减免,而实际上许多给惠国却不是这样,往往随着给惠国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而有所增减。

③ 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规定

受惠产品减税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间的差额。有些商品减税多些,有些商品少一些。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而工业品的减税幅度大。 ④ 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

给惠国一般都规定保护措施,以保护本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免责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和毕业条款。

⑤对原产地的规定

对原产地的规定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确保普惠制仅给予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商品,给惠国都指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定,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三部分。 普惠制的原产地标准分为两大类:

完全原产的产品。它是指完全用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并完全由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

非完全原产的产品。又称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进口的(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经过受惠国或地区充分加工或制造后,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变化”的程度,变成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才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所谓实质性变化有两个标准:

加工标准,欧洲联盟、日本等采用这项标准; 增值标准,又称百分率标准,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等采用这项标准。 ⑥有效期

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十年为一个阶段。

三、关税征收

关税的计征方法(五种)——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选择税和技术性关税。

1.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如:美国在1981年对进口羊肉每镑征收0.5美元的关税。 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从量税的特点:

①在从量税确定的情况下,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但与商品价格无直接关系。 ② 在商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下,由于数量不变,关税的保护作用得到加强;反之,在商品价格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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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关税的保护作用就会减弱。

2.从价税: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从价税的特点:

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起保护作用与价格密切相关。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进口商品普遍采用从价税。 3.复合税

它是对进口商品在从价税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个从量税的一种征收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复合税额=从价税额±从量税额 4.选择税

它是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基于特定的条件,由海关选择其中的一种征收。 5.技术性关税

四、海关税则与国际贸易商品分类 (一)海关税则 1、海关税则的定义

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海关规则包括两个部分:①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②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①税则号列,简称税号;②货物分类目录;③税率。 2、海关税则的主要种类

(1)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下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实行单式税则。

(2)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即在一个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四栏不等。 (3)自主税则

自主税则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的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4)协定税则

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

(二)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目前,国际上存在的商品分类体系有以下几种: 1、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 2、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第二节 非关税措施

一、非关税措施的含义

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

关于非关税措施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两种被广为采用:一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分类法,二是迪尔多夫、斯特恩的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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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关税措施的主要种类 (一) 进口配额制

⒈ 进口配额制的概念: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 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度,达到这个额度后,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又包括两种方式的配额。

① 全球配额:它是适用世界范围的配额,它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个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毕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② 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不同的配额。国别配额又可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自主配额,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 协议配额,又称为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2)关税配额:是指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进口的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在进口配额制度下,关于进口配额的分配(无论是绝对配额,还是关税配额)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政府直接颁发进口许可证给进口商;二是政府根据进口商和消费者的申请颁发进口许可证;三是政府公开拍卖进口许可证;四是进口国政府在设置进口数量或金额后,将颁发许可证的权限交给出口国。 (二)“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出口国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 “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到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 2、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

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即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中规定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按此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 (三)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即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凭申请的许可证进口,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在具体使用中,进口许可证有以下几种:

(1) 按进口许可证与配额的关系分类

① 有定额的许可证:即进口国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笔进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

② 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国预先不公布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发放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发放权完全由进口国主管部门掌握,因此更具有隐蔽性,起到更大限制进口的作用。 (2)按照对进口商品有无限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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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开一般许可证:又称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这类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公开一般许可证的目的不在于限制进口,而是为了管理进口。

② 特种进口许可证: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属于特种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进口,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许可证往往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 (四)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

具体包括三种类型:数量性外汇管制、成本性外汇管制和混合性外汇管制。 1、数量性外汇管制

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 2、成本性外汇管制

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口。 3、混合性外汇管制

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采用数量性和成本性的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控制商品的进出口。

(五)进出口国家垄断

进出口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皆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发达国家的进出口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三类商品上:一是烟和酒;二是农产品;三是武器。 (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它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的产品。这种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外国产品,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七)国内税

国内税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通过征收国内税,对国内外商品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和税率,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与国内产品竞争能力,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八)进口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

1、进口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如果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

2、禁止进口是限制进口的一种极端措施,当一国政府认为一般的限制已经不足以解救国内市场受冲击的困境时,往往颁布法令,公开禁止某些商品进口。但这种措施很容易引起各国家的报复,引起贸易战,最终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因此不宜贸然使用。

(九)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是指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 定比例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的制度。

这种制度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周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十)海关估价制

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即为海关估价制。

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

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它规定了主要以商品的成交价格为海关完税价格的新估价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签字国或地区的海关提供一个公正、统一、中性的货物估价制度,不使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协议规定了六种不同的依次采用的新估价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法 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法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物第四章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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