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
抽 查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1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抽查。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定期抽查是指管理机关按每年一次的频次随机抽取本
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不定期抽查是指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适时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第三条 管理机关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上级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管理机关对确定抽查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同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
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第五条 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库并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按不低于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数量的5%、10%、5%的比例,从中随机确定定期抽查对象。
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获得3A、4A、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自获得评估等级之日起1年、2年、3年内不列入抽查名单。
社会组织存在被举报或有效投诉、当年年检年报异常、未按时参加年检年报、未按期换届或延期换届,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机关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列入抽查重点,且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安全运行、对外交往、党建工作、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兼职任职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条 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市、县两级管理机关负责建立本地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和调整。
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从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人员,两人以上为一组开展工作,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并记录在案。
济宁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