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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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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结合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及相关报表和附注,分析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增值过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结合反映经营成果的报表及相关报表和附注,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企业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反映现金流量的报表及相关报表和附注,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分析是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做到财务报告分析与内部报告的相互协调,及时将财务分析报告结果通过内部报告传递给各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预算或者预算体系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预算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目标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等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等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等全过程的具体工作。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编制工作流程,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财务部门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

全面预算草案应当报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下同)审核批准;须报经企业股东大会审批的,还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关注预算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相协调。

企业全面预算获经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安全环保、成本费用、研发、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含企业重组并购)、人力资源、资产购置与维护等全部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

企业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应当密切跟踪和严格监控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超出预算的,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切实做到各单位预算执行同步和协调一致。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采用快报等方式及时向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整体预算目标的实现。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在动态监控预算执行情况过程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用恰当方式对各预算单位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第十四条 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预算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奖惩制度,对所有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将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各预算执行单位完成预算的真实性。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考核办法提出奖惩方案,报经企业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企业应当在必要时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企业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未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合同履行不力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信誉和形象。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清结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技术含量较高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机构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机构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等。

企业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当征求内部相关机构的意见。相关机构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并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内部相关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

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不得签署。下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署涉及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上级合同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授权签约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或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严重受损,应当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事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

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的合同履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加以改进并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word版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结合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及相关报表和附注,分析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增值过程。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结合反映经营成果的报表及相关报表和附注,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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