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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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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同时进行指纹认定。两次不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告并认定指纹的,停发低保金。

凡因工作不能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告并认定指纹的,需出示工作单位证明;凡因病、因残疾、因年老体弱、因外出上学不能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告并认定指纹的,需低保对象家庭其他成员在报告时履行请假制度,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根据对低保对象复核和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结果,各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调整:

(一)达不到享受条件的,停发低保金。 (二)对享受金额、人员变动的,应及时调整。 (三)对主动要求放弃低保待遇的,停发低保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低保对象认定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实行以前已经批准的低保对象,由各区在一年内依据本办法重新认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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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感谢你的欣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印发

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doc 

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同时进行指纹认定。两次不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告并认定指纹的,停发低保金。凡因工作不能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告并认定指纹的,需出示工作单位证明;凡因病、因残疾、因年老体弱、因外出上学不能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告并认定指纹的,需低保对象家庭其他成员在报告时履行请假制度,并出示相关证明。第六十四条根据对低保对象复核和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结果,各区民政局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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