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8 【实施日期】2016.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6〕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号)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总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 1 / 3
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及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统筹推进医保和其他保险的协调健康发展。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按照整合机构,理顺体制,完善政策,优化管理服务的顺序在全区范围内整体推进。整合期间,加强工作衔接,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不乱,工作有序过渡。按照筹资标准统一、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基本政策和管理办法,实现制度平稳衔接,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三、整合内容
(一)统一管理体制。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职能,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发展,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按照“人随职能走”原则,整合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资源,将各级卫生 2 / 3
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行政和经办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档案和办公设备等成建制
归口,统一移交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对县级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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