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合同订立规则的完善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共计1260条,其中合同篇526条,占《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对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各环节有所修正和完善。其中在合同订立方面,重要的变化如下:
一、增加合同订立方式
【规范解读】
1. 解决以“要约-承诺模式”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的问题,规范更加严密周延。例如《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强制缔约、《民法典》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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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了悬赏广告。以强制缔约为例,当事人负有要约或者对要约进行承诺的义务,这是出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法秩序限制。虽然形式上同样采用要约、承诺的缔约方式,但并无“要约-承诺模式下”的意思自治,因此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 2. 商事实践的效率性促使交易方式不断更新迭代,缔约形式更为灵活。同样也超出了典型“要约-承诺模式”的基本结构。例如,在证券场内交易中采用的集中竞价交叉要约形式,要约与承诺并未要求明确的先后顺序。
二、增加要约邀请和要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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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解读】
1. 明确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列为要约邀请,是对《合同法》第15条招股说明书作为要约邀请的应有之义。
2. 关于特定商业宣传构成要求的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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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合同成立时间但书条款
【规范解读】
1. 除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外,增加法定和约定的合同成立时间。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促成交易。
2. 呼应《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模式”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的规定。相应的,《民法典》490条规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时间,第491条规定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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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预约合同制度
【规范解读】
1. 本条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则的升级,预约合同不再仅限于买卖合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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