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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文科科研上水平,进一步加大文科大项目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培育力度,加强文科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工作,结合现阶段我校文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的原则,以国家需要为导向,紧密结合重点学科建设,鼓励原创,倡导交叉,注重特色。
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设两个类别:第一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特色研究项目,面向全校文科在岗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主要资助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理论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新兴、边缘、交叉学科课题的前期研究;重点资助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课题的前期研究。第二类别是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青年培育项目,重点资助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目的是为争取省部级以上规划课题培植新的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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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不设课题指南,但是申请者选题要符合立项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申报,同年12月初完成评审并公布。
第六条: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著作、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等。研究时限一般为1-2年。除部分应用对策性项目外,鼓励以论文、著作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申请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必须是本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特色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项目的申报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特色项目鼓励以团队的形式组织申报;青年项目课题组成员的年龄也不应当超过35周岁;课题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1)、申报项目的课题与已在研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名称及内容雷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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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其他纵向科研项目逾期未完成者。
第八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以学院或科研机构为单位组织申报,文科建设处不受理个人材料。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者需按要求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报送各类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匿名评审表一式3份,以及内容一致的电子版(Word文档)。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采取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学校设立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特色项目一般采取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校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方式;青年项目一般采取校内外专家结合的会议评审方式,最后由校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评审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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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题选题新颖,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 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合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为学校教育事业经费计划专项及其他经费投入。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首付50%,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1、2、3款规定方式结项的,结项后续付剩余的50%经费;以其他方式结项的,剩余经费不再续付。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开支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为完成项目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4.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服务和软件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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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
6.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项目开展期间调离学校者,须向学校返还全额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该项目不得随课题负责人转出。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文科建设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文科建设处要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3.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七条:项目批准后没有正当理由者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文科建设处审批: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1年); 3.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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