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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为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范事故的汇报流程,完善事故追查、处理和认定,确保发生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抢险、抢救和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或涉险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含承包商单位),属地厂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公司总调度室。超过15分钟视为迟报。
2.公司总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谁隐瞒事故谁负责。
3.公司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董事长、分管生产、安全领导及相关业务职能单位,并做好记录工作,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查看事故情况,掌握事故现场第一手资料。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属单位必须在8小时之内汇报公司总调度室,公司总调度室必须在12小时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5.所有人身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均由HSE部负责在24小时内用“事故快报”电传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二、事故现场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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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人身事故(含岗位病发、岗位病亡)、各类重大涉险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包括物证、痕迹、被破坏的物体等,在保护过程中必须移动现场物证时,必须将移动前的现场以录像或照片的状态记录下来。
2.事故现场不需保留的,须经公司总调度室、专业管理职能部室(生产管理部、设备设施部)、HSE部同意;凡未经同意的,视为破坏事故现场。
3.对破坏事故现场的,按实际伤情提高一个等级处理。 三、强化事故调查
1.工艺事故,由生产管理部负责人牵头现场勘查,HSE部等相关部门参加。
2.设备设施事故,由设备设施负责人牵头组织现场勘查,HSE部等相关部门参加。
3.交通运输事故,由武装保卫部负责人牵头组织现场勘查,HSE部等相关部门参加。
4.人身伤害、环保、消防事故,由HSE部负责人牵头组织现场勘查,武装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参加。
追查会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牵头部门严格按规定,根据现场勘查、追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及教训、防范措施);事故的经济处罚、问责由牵头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事故进行公开分析、公开处理、公开通报,宣传到每一名职工,接受群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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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四、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一人次急救箱事件的(轻微碰伤、擦伤、灼伤,经简单包扎处理,短时间休息能够正常上班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1000元处罚;给予现场联保互保人员500元处罚;给予车间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的管理人员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厂级)分管领导和单位值班人员各500元处罚,党政主要领导各给予200元处罚。
属地单位承包商员工发生急救箱事件的,给予属地单位同等处罚。
2.发生一次损工事故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2000元处罚;给予现场联保互保人员1000元处罚;给予车间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的管理人员2000元;给予事故单位(厂级)分管领导和单位值班人员1000元处罚,党政主要领导各给予500元处罚,单位行政正职在公司安全办公会做检查。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负责人200元罚款。
属地单位承包商员工发生损工事故的,给予属地单位同等处罚。
3.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或一般涉险事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降一档工资一年,蓄意违章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现场联保互保人员降一档工资六个月;给予车间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的管理人员行政降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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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