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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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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便民、利民、更加规范地提供网上政务服务服务,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开封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汴政(2017)8号),结合开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的预审、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本市各级法定职能部门及受其委托的各类组织(以下统称事项服务主体)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事项服务主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外发布的包括行政许可、备案和与市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开封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市民之窗终端、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应用,以及第三方移动应用产品所引用的网上政务服务平

台有关服务内容。

本办法所称身份认证,是指申请人注册使用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在网上政务服务的过程当中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各事项服务主体或取得法定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出具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证件、执照、牌照及相关证明、批文、鉴定报告等经电子印章的办事结果交付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签章机构身份并表明签章机构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服务平台,是指事项服务主体办事窗口所在的市、县(区)、乡(办事处)实体办理地点,包含综合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职权的主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在线申办、平台预约、网上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投诉、评价等服务以及本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展示和集中办理平台,遵循市级统筹、统一入口、线上线下统一、网办优先、电子证照同等效力、信任在先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市级统筹原则。市行政服务负责统筹部署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按资源共享原则实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三级互

联互通。

平台整合原则。市县级行政服务平台均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照《开封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的实施意见》(汴政(2017)8号)实现全市范围内市、县(区)、乡(办事处)三级信息互联互通和集中展现。

一个入口原则。网上综合受理平台为全市网上政务服务的唯一入口,各级事项服务主体均需集中通过综合受理平台统一对外提供网上政务服务服务。

线上线下统一原则。各级事项服务主体在各级政务中心、专业平台等窗口对外发布实施的事项数量,以及名称、分类、办事指南和受理标准等信息,须与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服务的事项保持一致。

网办优先原则。对公民的政务服务应当逐步向以网上办理为主,现场办理为辅过渡;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服务要逐步缩减到现场次数,逐步实现绝大部分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对政府部门的服务原则上要通过网上办理。

电子证照同等效力原则。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法定依据和归档材料。

信任在先原则。事项服务主体可按照“先信任、后审核”的方式受理事项申请,预审材料后,进行审核办理。如需补齐补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办事指南以外的

申请材料。

资源共享原则。政府部门之间根据职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共享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共享的除外。信息生产和使用部门应当确保信息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安全,不得擅自隐藏、篡改、隐瞒信息。对无法共享的信息,信息所属部门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告知办事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由开封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规划,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协调各级职能部门解决网上政务服务的工作问题,将网上政务服务考核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标准,推进全市网上政务服务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事项服务主体依法承担服务事项管理职能,提供服务事项的办理服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职能范围内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更新和维护,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负责职能范围内服务事项的网上政务服务审核、审查和办结,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不得网上办理的除外;

(三)负责生成并及时管理本部门所产生的电子证照,如发

现电子证照或纸质证照出现错误、失效或不相符等情况,职能部门需负责重新生成;

(四)负责对职能范围内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

第三章 网上服务业务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办事项应先进行实名认证注册登记。个人的实名认证凭据为身份证号;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名认证凭据为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实名认证凭据为法人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用户实名认证注册登记需通过开封市统一受理平台完成,应保证真实有效,全市范围内通用。

第八条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在线咨询、投诉功能进行办事咨询和投诉。

第九条 申请人依据事项服务主体发布的网上政务服务指

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办事申请,有关事项服务主体据此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除预约、预审环节外,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事项服务主体不得擅自增设环节,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已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办的事项,各事项服务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

开封市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开封市网上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便民、利民、更加规范地提供网上政务服务服务,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开封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汴政(2017)8号),结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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