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SM-ZD-72052
建筑企业安全事故刑事责
任的预防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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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 精编解决方案 | SOLUTION TEMPLATE 建筑企业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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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中最严重的责任是刑事责任,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从业人员均不可忽视。四川知名建筑律师张笛律师特整理了以下部分法律规定及预防建议与业内人士分享:
一、不可忽视的2014版《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4版《安全生产法》系20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责任的,主要是第九十条至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与之配套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一、二、三、四项规定不可忽视。归结起来,预防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从业人员的保安全事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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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 精编解决方案 | SOLUTION TEMPLATE 事责任要记住以下三点: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要吝啬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要忽视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且不要违章操作
附:2014版《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部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修正)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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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 精编解决方案 | SOLUTION TEMPLATE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4页/总8页
FS 精编解决方案 | SOLUTION TEMPLATE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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