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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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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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基他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营业期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想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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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送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
兴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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