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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印油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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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EC/QI/Q 01-2011

丝印油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丝印油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丝印油墨的进货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969.1 工业产品说明书总则 GB/T 15962 油墨术语

GB/T 13217.3 油墨细度检验方法 GB/T 13217.4 油墨粘度检验方法 GB/T 14624.2 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 GB/T 14624.1 油墨颜色检验方法

GB/T 13217.7 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附着牢度检验

GB/T 22771 印刷技术印刷品与印刷油墨用滤光氙弧灯评定耐光性

GB/T 18724 印刷技术_印刷品与印刷油墨耐各种试剂性的测定 GB-T6753.3 贮存稳定性试验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解释

通过引用,对本标准所使用的术语进行如下解释: 3.1 油墨

由颜料、填充料、连结料和辅助剂所组成的胶态分散体系,用于印刷的着色材料。 3.2 颜色

光作用于人眼引起除形象以外的视察特性。

a. 观测者可用以区分大小、形状和结构相同的两个视场间的差异的视觉现象或可见辐射的特性。

b. 产生以上感觉的光刺激的特性。例如:红光、白光等。

c. 能引起光刺激的物体的特性。例如:红纸的红、黑布的黑等。 3.3 细度

指油墨中的颜料、填料等粉状物质被研细分散在连结料中的程度,以微米表示之。 3.4 粘度

是指流体在流动时抗拒其位置变化的力量,它等于剪切应力与剪切速率之比,多以“η”为代号。 3.5 着色力

表示油墨样品与标样之间颜色浓度的差别。 3.6 标样

是油墨生产控制及质量监督检测的对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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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耐光性

指油墨印品在日光下或在曝晒机内曝晒一定时间后的颜色变化过程。

4 要求

4.1产品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油墨质量要求 检测项目 检测标准 颜色 细度 粘度 与标样接近 ≤15μm 商定 90—110% 无可视性脱落 允许字体有轻微的磨损及退色 ,但要求字体内容仍完整且清晰可认 允许字体有轻微的磨损及退色,但要求字体内容仍完整且清晰可认 允许字体有轻微的磨损及退色,但要求字体内容仍完整且清晰可认 着色力 附着力 耐酒精性 耐汽油性 耐溶剂性 耐酸性 耐碱性 耐光性 面粗(盐酸) 允许字体有轻微的磨损及退色,但要求字体内容仍完整且清晰可认 (硫酸) 允许字体有轻微的磨损及退色,但要求字体内容仍完整且清晰可认 3年以上 4.2 净含量

净含量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75号(2005)。 4.3 储存稳定性

自生产日期起,有效储存期为1年。

5 实验方法

5.1在容器中的状态

打开容器后,目视检查,样品应该呈颜色均匀的粘稠液体。 5.2 颜色按GB/T 14624.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 细度按GB/T 13217.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4 粘度按GB/T 172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5 着色力按GB/T 14624.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6 附着力按GB/T 13217.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7 耐酒精性 按GB/T 1872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具体实验方法为:用布浸99.5%的酒精、在实干后的丝印样品上,以20mm 左右的行程,往返涂50次。

5.8 耐汽油性按GB/T 1872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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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验方法为:用布浸汽油、在实干后的丝印样品上,以20mm 左右的行程,往返涂50次。

5.9 耐溶剂性GB/T 1872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具体的实验方法为:用布浸1%醋酸,在实干后的丝印样品上,以20mm 左右的行程,往返涂50次。

5.10耐酸、碱性 GB/T 1872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具体的实验方法为:取实干后丝印样品分别浸泡1%的盐酸(体积百分数)、1%硫酸(体积百分数)和1%的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24h后,取出与样板对比。 5.11 耐光性按GB/T 22771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5.12 储存稳定性按GB/T 6753.3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 出厂检验项目为颜色、细度、粘度、附着力、耐酒精、耐溶剂和着色力。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6.4 型式检验项目为耐酸碱、耐汽油、耐光性和贮存稳定性。 6.5 检验要求

公司品管部应按本标准所列技术指标,对所有到厂的丝印油墨按6.2、6.3(耐光性除外)、7.3的要求进行检验。 6.6 抽样要求

同一颜色,同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50克,并注意样品的清洁和密封。 6.7 检验判定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目,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取双倍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8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丝印油墨用塑料桶或铁盒密封包装,铁盒再装入外包装箱内。

7.2 塑料桶外应贴或印有商标、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标准号、重量、批号及出厂日期。

7.3 外包装表面也应有商标、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标准号、数量、重量、批号、出厂日期及不得倒置的标志。

7.4 产品在符合7.1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7.5 在运输及搬运过程中,不得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油墨溢出。 7.6 产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通风、防止受潮、远离火源。

7.7 产品在符合7.6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期满后应重新检测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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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本标准归技术部管理并解释,品管部负责执行。 本标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标准起草人:毛禹和 本标准审定人:曾良德 本标准批准人:万建文

本标准批准日期:20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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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EC/QI/Q01-2011丝印油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丝印油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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