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安全生产费用的会
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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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新规
2009年2月22日,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令人触目惊心。近年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事故层出不穷,这对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保障提出了要求。
这一系列事故反映在会计处理上,无论是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还是财政部2008年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及财会函【2008】60号文件,都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进行了阐述和说明。新规最大的亮点在于要求安全费用从利润分配中提取,而这也成为时下财会人员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
计提
新旧规定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新规定的变化主要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与旧规定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就影响损益不同,按照新版的准则讲解,安全生产费用只在使用时才会影响损益。另外,安全生产费用在具体使用时,对折旧的账务处理也与旧规有所不同。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新准则讲解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不同于旧规中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
新规定要求安全生产费用从利润分配中提取,主要是想通过这样的形式来核算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和使用额的数量,并不会对损益造成实质性影响。而旧规中在计提时就计入费用,主要采取先计提后支出的形式,煤炭公司等高危行业有可能大量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但实际支出却远小于计提额。新规定能够使这些企业的报表业绩与实际业绩更吻合,也降低了其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调节利润的空间。
使用
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主要有两点需要会计人员关注:
一是新规定要求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这不同于旧规中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
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新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而旧规中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并不计入损益科目。
具体处理变化见如下分录:
形成固定资产时
新规: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折旧(按相关规定逐年计提折旧);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按实际使用金额进行结转)。
旧规: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贷记累计折旧(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
形成费用性支出时
新规: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旧规: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
与旧规定在提取时就影响损益不同,新颁布的准则讲解中,安全生产费用只有在使用时才会影响损益。另外,新规定中,不论安全生产费用在使用时是形成固定资产将折旧计入制造费用,还是形成费用性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其实质都是“实报实销”,通过未来折旧逐年影响损益,并且在实际使用时,需要在权益项目内部进行结转。这一点跟会计中的“公益金”类似,具有专款专用的含义。而旧规定是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在以后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依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反映;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直接将发生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另外,企业按上述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还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
几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