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二)。
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 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 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三),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
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条 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重要矿产资源的,不作压覆处理,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不影响其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评估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第三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二)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五条 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 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重要矿产; (二) 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将以下材料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投资计划等);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五)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量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六)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九)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时,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文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规划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五)规划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七)涉及矿业权的,提供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八)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压覆的文件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矿业权人应在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