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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8--仲裁与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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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计(讲稿)

教师姓名 授课日期 授课班级 授课形式 授课时数 讲授 2 年 月 日 第 周 授课内容 第十七章 仲裁与诉讼法 知识使学生了解仲裁与诉讼的法律规定;掌握仲裁、仲裁的原则、诉讼、诉目标 讼管辖、诉讼时效、财产保全、代位权诉讼、先予执行、强制执行。 教学目标 能力目标 思想目标 教学重点 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能力。 培养学生的市场经济法律观念。 仲裁、仲裁的原则、诉讼、诉讼管辖、诉讼时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 仲裁、诉讼。 教学难点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无 使用教具 系统讲述、案例教学。 课外作业 复 习 课后总结

教学内容与设计

导入 20′

案例分析: 2008年元月1日,甲(徐州九里区人)借给乙(南京市鼓楼区人)人民币

1万元,借款期限1年,丙为乙借款的一般担保人。借款到期,乙不还!!!

现甲准备对乙提起诉讼!

师生

问: 1、在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谁负责举证? 讨论

2、如果审理中,发现法官是乙的亲戚,怎么办?

3、一审如果不服,在多长时间去哪里上诉?

4、二审如果还是不服怎么办?

5、如果甲认为诉讼太麻烦,听说仲裁也能解决问题,而且效率还高,

甲直接可以提起仲裁吗?

第十七章 仲裁与诉讼法

一、诉讼与诉讼法概述 讲授 (一)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10′

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二)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

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任务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

确实施。

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正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途径。

二、诉讼的种类

导入: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内容和方式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共同原则和制度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合议制度 6、回避制度 7、公开审判制度 8、两审终审制度

9、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仲裁和仲裁法的概念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仲裁的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a.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六、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讲授

10′ 讲授 20′

七、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讲授

10′

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

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

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 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

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

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 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

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 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

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 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

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 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

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

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八、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讲授

5′

3、一裁终局制度

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九、强制执行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课堂小结,布置任务。

讲授 10′ 视频资料 总结 5′

经济法-18--仲裁与诉讼法

教学设计(讲稿)教师姓名授课日期授课班级授课形式授课时数讲授2年月日第周授课内容第十七章仲裁与诉讼法知识使学生了解仲裁与诉讼的法律规定;掌握仲裁、仲裁的原则、诉讼、诉目标讼管辖、诉讼时效、财产保全、代位权诉讼、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教学目标能力目标思想目标教学重点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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