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报批稿)──正文
4.7.18 斜井及竖井混凝土衬砌分段应在分析围岩特性、结构型式及浇筑方式等因素后确定。当 围岩稳定条件较差时,衬砌段长度应与开挖段长度一致,使两者能交替进行;建筑物结构外形变 化处宜作为衬砌分段界线。
4.7.19 水工隧洞中的灌浆宜按照先回填灌浆、后固结灌浆、再接缝灌浆的原则进行。
4.8 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
4.8.1 金属结构吊装方法的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结合构件的外形尺寸、重心位置及单件重量、安装位置的孔洞和通道尺寸确定吊装方法;
2 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已有的起重设备及起吊能力;使用专用起吊设备时,其安装制作时间要 满足安装工期的要求;
3 宜考虑永久性启闭设备提前安装的可能性;
4 宜选用调度灵活、使用效率高的起重设备。
4.8.2 金属结构安装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减少交叉作业,均衡生产;
2 在吊装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钢管宜采用大节安装,安装和混凝土浇筑宜分段交叉进行, 每段长度应以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为宜;
3 闸门安装方案应根据闸门型式和施工条件确定;
4 启闭机安装宜在埋件及二期混凝土完成后进行。
4.8.3 压力钢管、钢衬的制造方式宜根据工程规模、对外交通运输条件和加工制造能力,通过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
4.8.4 电站机组吊装应采用永久起重设备。
4.8.5 水轮发电机组的安装应与土建施工合理衔接,宜利用已有场地,进行大件预组装。
4.8.6 附属设备在场内的起重、运输可利用主机设备的起重、运输设备,不宜另行设置。
4.8.7 主阀的安装应根据主阀重量、吊装设备能力及场地条件确定整体安装或分件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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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交通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交通运输可划分为对外交通和场内交通两部分。设计中应结合施工总布置及施工总进 度要求,经比较选择对外交通运输方案,合理解决超限运输,进行场内交通规划。确定对外交通 和场内交通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交通方案应确保施工工地与国家或地方公路、铁路车站、水运港口之间的交通联系, 具备完成施工期间外来物资运输任务的能力;
2 场内交通方案应确保施工工地内部各工区、当地材料产地、堆渣场、各生产、生活区之间 的交通联系,主要道路与对外交通衔接。
5.1.2 场内、外交通干线及其主要建筑物设计标准应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点,参照国家、有 关行业现行相应的技术标准确定,参见附录 E。当采用公路运输方式时,还应遵守下列原则:
1 主要交通干线的最大纵坡、最小平、竖曲线半径和视距等技术指标应根据施工运输特性在 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用;场内非主要道路标准在满足安全运行和施工要求的前提下, 经过充分论证,可适当降低;
2 路基、路面和建筑物的设计标准除根据道路等级确定外,尚应满足施工期主要车型和运输 强度的运行要求。少数重大件的运输,可采取临时措施解决;
3 场内主要临时交通道路的防洪标准应与施工场区的防洪标准一致。
5.1.3 施工交通运输系统应设置安全、交通管理、维修、保养、修配等专门设施。
5.2 对外交通
5.2.1 对外交通运输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运行方便、干扰较少、施 工期短、便于与场内交通衔接的方案。
5.2.2 运输方案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工程所在地区可资利用的交通运输设施情况;
2 施工期总运输量、分年度运输量及运输强度;
3 重大件运输条件;
4 与国家(地方)交通干线的联接条件以及场内、外交通的衔接条件;
5 交通运输工程的施工期限及投资;
6 转运站以及主要桥涵、渡口、码头、站场、隧道等的建设条件。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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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运输方案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线路运输能力能满足工程施工期间大宗物资、材料和设备的需求,能满足超重超限件运输 的要求;
2 运输物资的中转环节少、运费省,及时、安全、可靠;
3 应结合当地运输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已有国家、地方交通道路和其它工矿企业专用线。
5.2.4 对外交通宜采用公路运输方式;有条件时可论证水路、铁路运输方式或几种运输方式的组 合。
5.2.5 重大件设备运输方案,应了解现有运输道路路况、建筑物技术标准及通行条件,拟定相应 的改善措施,并与有关单位取得协议后确定。必要时,应专题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宜减少重大件设备运输转运次数。
5.2.6 外来物资的运输方式变换地点可设置转运站。转运站规模根据物资来源、种类和到货情况 等与有关部门洽商确定。
5.3 场内交通
5.3.1 场内交通应根据施工总进度确定的运输量和运输强度,结合施工总布置进行统筹规划,并 应分析计算。确定各条运输道路的技术标准宜按附录 E 选用。
5.3.2 场内交通的一般性附属设备(如供水、供电、照明以及生产、生活用房屋等)宜统一规划, 专业性附属设施(如准轨机车、车辆检修、保养、车站站场等)可按有关专业标准设计。 5.3.3 场内跨河设施(桥梁、渡口等)位置选择应能适应永久工程、导流工程施工需要,宜设在 河道顺直、水流稳定、地形、地质条件较好的河段,必要时可进行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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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工厂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工厂设施应确保制备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供应水、电和压缩空气,建立工地内外通 讯联系,维修和保养施工设备。加工制作少量的非标准件和金属结构。
6.1.2 施工工厂的规划布置应遵守以下原则:
1 施工工厂设施规模的确定,应研究利用当地工矿企业进行生产和技术协作以及结合本工程 及梯级电站施工需要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2 厂址宜靠近服务对象和用户中心,设于交通运输和水电供应方便处,力求避免物资逆向运 输;
3 生活区应该与生产区分开,协作关系密切的施工工厂宜集中布置,集中布置和分散布置距 离均应满足防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6.1.3 施工工厂的设计宜逐步推广装配式结构,选用通用和多功能设备。
6.1.4 应计算各种施工工厂生产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电负荷、生产人员等指标。
6.2 砂石加工系统
6.2.1 砂石加工系统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砂石原料需用量应根据混凝土和其它有极配要求的砂石用料,计及开采、加工、运输过程 等损耗和弃料量确定。加工处理能力可按混凝土高峰时段月平均骨料所需用量及其它砂石需用量 计算;
2 砂石厂主要生产车间(单元)工作制度,宜采用二班制;制砂可采用三班制;粗碎或超径 处理工作班次宜与采料场作业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月工作日数:25d;
2)日工作时数:二班制 14h;三班制 20h。
6.2.2 砂石厂厂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1 设在料场附近;多料场供应时,设在主料场附近;经论证亦可分别设厂;砂石利用率高、 运距近、场地许可时,亦可设在混凝土工厂附近;
2 砂石厂人工骨料加工的粗碎车间宜设在离采石场 1km~2km 范围内;
3 主要设施的地基稳定,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4 厂址宜靠近已有的交通运输线路、水源和输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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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生活区附近设厂时应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并采取降低噪声和粉尘的措施;
6 厂址占用耕地时,应考虑工程完建后是否有条件恢复耕地,以便保存表土,复土还地。
6.2.3 砂石厂各车间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有一定灵活性,既能提前形成生产能力,满足施工前砂石料需要;还可以及时调整生产方 式,适应原料粒度变化及不同骨料级配要求;
2 避免骨料级配失调,减少超逊径;同一作业的多台同规格设备,宜对称或同轴线配置在同 一高程上,以便必要时变换流程或互换设备;
3 利用地形简化内部成品运输和场地排水;
4 除寒冷地区外,破碎、筛分、制砂车间可露天设置,但电气设备应适当保护。
6.2.4 重要的大型工程,如其料源岩性无同类岩性可供借鉴,宜进行破碎试验,作为平衡计算及 工艺流程设计的基础依据。一般工程可根据典型粒度方程计算破碎产品粒度,参见附录 F 中 F.1。 6.2.5 砂石料的总储量可按高峰时段月平均值的 50%~80%考虑,汛期、冰冻期停采时须按停采 期骨料需用量外加 20%裕度校核。
成品堆料场容量应满足砂石自然脱水要求。当堆料场总容量较大时,宜多堆毛料或半成品; 毛料或半成品可采用较大的堆料高度。
6.2.6 成品骨料堆存应设置隔墙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6.2.7 大中型砂石系统堆料场宜采用地弄取料。
6.2.8 砂石加工系统人工骨料中、细碎前的带式输送机应有金属探测器或金属处理设备;成品骨 料出厂宜通过计量设备计量。
6.2.9 砂石加工系统设计中应采取除尘、降低或减少噪声措施,废水处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 8978—1996)的有关规定。
砂石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堆存。
6.3 混凝土生产系统
6.3.1 混凝土生产应满足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的要求,小时生产能力可按月高峰 强度计算,月有效生产时间可按 500h 计,不均匀系数按 1.5 考虑。并按充分发挥浇筑设备的能力 校核。
6.3.2 拌和加冰和掺合料以及生产干硬性或低坍落度混凝土时,均应核算拌和楼的生产能力。
6.3.3 混凝土生产系统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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