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的宪法学分析
摘要:在税收国家领域,税收收入是主要的财政来源,税收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的范畴。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宪法学意义。同时,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在非税收入问题上应将国有资产收益作为核心问题加以探讨。
标签:税收国家;非税收入;国有资产收益
在税收国家,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非税收入只是税收收入的补充,并且不以满足财政收入为首要目的,还具有矫正功能、惩罚功能等重要的社会功能。对于我国而言,非税收入的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此种范畴,甚至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税收入概念提出之前,税收以外的收入主要以预算外资金、制度外收入等形式存在,不利于法律监督,也不利于财政法治的推行。而非税收入概念的引进。则对这一现象提出了修正。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及其类型
无论学界还是官方文件,对于非税收入的概念并不能达成一致,至于具体的非税收人类型问题,当然存在较多的分歧。不过大体来说,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规费
规费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以向受益人提供服务或者授予资源使用权等为前提,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是混合商品或准公共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获得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对价。规费通常包括政府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特别收费三种。从理论上讲,规费是依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社会成员自主选择的一种具有交易性质的费用,因此不少学者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然而由于政府和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往往具有垄断性,相对人不具有选择的可能性,当其需要某种服务时,只能完全接受供给方的条款,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从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了事实上的强制性。
(二)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的执行机关和适用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所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罚没收入同样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罚没收入所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但大体占4%左右。罚没收入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主要包括:罚款、罚金、没收财产和没收赃款赃物等。
(三)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