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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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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侦察机关负有收集证据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侦察机关取证手段的欠缺,以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惰怠情绪等原因,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并不能达到完美的程度,所以,私人所收集的本案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查漏补缺、完善证据链的作用。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并且在有的案件中,私人收集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还能够成为关键性的证据。因此,不论学界赞同或者反对私人的获取证据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己经成为侦察机关取证行为的必要补充。当然,对于私人获取证据的性质,还应当进行深入探讨。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私人获取证据的行为之中,最重要的是如果私人非法获取证据时,该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也就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目前学界探讨最多的是侦察机关违法取证问题,私人也有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涉及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问题,即该规则的排除范围是指仅仅排除侦察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还是不论证据提供主体为何人,凡是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都要被统统排除?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以美国法为借鉴,探讨私人非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以供立法与司法参考。 一、我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证明力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在我国,对于私人非法获取证据是否应当排除的问题,不论是立法

上,还是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中均比较混乱,亚待对此进行厘清,以此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己经成为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但是,该规则仅仅是指在庭审阶段中法院排除侦查机关所非法获取的证据,私人非法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在我国的学术界与实务界并没有受到普遍的关注,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该问题的发生频率较高,主要表现为该证据由私人非法获取后,主动交给司法机关使用,或者司法机关在发现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之后,将该证据的证据能力依法进行认定,以此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在个别案件中,私人所非法获取的证据还能够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随着控辩双方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逐渐加强,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证据更加积极主动,并且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的配套性规定,例如,保障并加强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使得作为私人这一称谓的多种表现主体被害人、自诉人、律师、私家侦探等的取证行为更加常见,在这些取证行为中,自然也会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形。对于这些大量的非法取证行为,庭审时法官又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在我国司法现状下,这些非法取证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无非有两个,一是由于相关法律在此问题上存在真空地带,导致法官在认定与适用时存在疑虑与困惑,最终无法认定;二是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该问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限制,对该争议可以随意进行认定,使得被告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当然,就这一问题,理论界至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学者认为,大多数关于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所规制的对象是侦查人员,所以,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则不应当排除。但是,反对者认为,如果法院允许并认定了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那么国家公权力机关则成为违法证据产生并使用的共犯。依据法理,排除非法证据的重点是排除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证据,因此,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也应当适用排除规则的规制,并进行自动排除。与此同时,另一些学者认为,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由于其危害程度较低,并且只是零星发生,所以通常不应当排除,对于该非法行为,可纳入民事与刑事制裁的轨道。但是,如果私人实施了非法拘禁或者刑讯逼供等手段来获取证据时,则应当自动排除[l]。还有部分学者指出,私人非法获取的证据可以分为违反宪法的非法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以及技术性非法证据,对这三种证据的效力应区别对待:违宪证据应当绝对排除,一般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根据法官自由裁量而定,技术性非法证据通常不应当排除。 二、美国私人取证的认同模式的适用范围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美国法最先确认了这一规则,但并未规定该规则适用于私人的取证行为,私人根据非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将能够被法庭采信,所以,该模式可以叫做私人取证的认同模式。对此,可以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作为分析视角,来对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仔细审视。即:第一,除了侦察机关之外,该规则的适用主体是否包含私人在内?第二,对于侦察机关获取证据与私人获取证据这两种方式而言,在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方面,是否需要进行区别

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美国私人非法获取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侦察机关负有收集证据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侦察机关取证手段的欠缺,以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惰怠情绪等原因,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并不能达到完美的程度,所以,私人所收集的本案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查漏补缺、完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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