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
应急厅函 2019 年 428 号)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
的】 为了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 2 号)
、 《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
23 号) 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意见》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
非煤矿山开采、 设工程施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交 通运输、 烟花爆竹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冶金和有色金属、
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在成
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 安全费用按照 “企业提取、 政府监管、 确保需要、
规范使
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
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 煤层气(地面开采)
、 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
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
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井巷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 GB12268) 、
《危险化学品目 录》 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 火药、 烟火药、 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 路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 水路
运输、 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 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
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 城市轨
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 设置全封闭或部分
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 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
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 轻轨、 单轨、 有轨电车、 磁浮、 自动 导向轨道、 市域快速轨道) ;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
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
装卸、 堆存;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
建
是
铁
工具的物资运输。
冶金和有色金属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生产活动。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
仪器、 仪表、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 冶金矿山机械、 运输机械、农业机械、
特种设备、 大中型船舶、 石油炼化装 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标准】 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如下:
(一) 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 (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
(三) 露天矿吨煤
5 元。 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15 元; 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吨煤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
提取。 各类煤
30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提取标准】
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石油, 每吨原油 17 元; (二) 天然气、 煤层气(地面开采)
的规定执行。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 提
, 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 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四) 核工业矿山, 每吨 25 元; (五) 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 即年采剥总量
产品用于建筑、 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 石场, 每吨 1 元; (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矿库每吨 1. 5 元。 5 元, 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2 元, 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50 米, 50 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 四等及五等尾
库
本办法下发之日 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 5 万元; 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
3 万元, 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 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八)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
或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 取标准如下:
(一) 矿山工程为 3. 5%;
(二) 铁路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3%;
(三) 房屋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为 2. 5%; (四) 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 公路工程、 通信工程为 2%。 费用, 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港口 与航道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 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
列入标外管理。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
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
完工程度进行提取。 其规定。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提取标准】 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
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
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二)营业收入超过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4. 5%提取;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 25%提取;
按照 0. 55%提取; 按照 0. 2%提取; 按照 0. 1%提取;
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五) 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 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 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 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 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按照 0. 05%提取。
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
按上述标准分月 计提。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
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
(一)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 客运业务、 管道运输、 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第十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提取标准】 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 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1. 5%提取。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3. 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五) 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55%提取; 按照 0. 25%提取; 按照 0. 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 提取:
采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 2.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1. 25%提取;
按照 0. 25%提取; 按照 0. 1%提取; 按照 0. 05%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01%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 按照 4. 0%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3. 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3%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2. 5%提取。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提取标准】 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
(二) 营业收入超过
(三) 营业收入超过 (四) 营业收入超过
提取:
1000 万元的, 按照 4%提取; 按照 2%提取; 按照 0. 5%提取;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10 亿元的部分,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 2%提取。
第十四条 【缓提、 少提的条件】 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使用 数时, 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用。
第十五条【提高标准规则】
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使用办法的, 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执行。
第十六条 【特别计提依据】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
提取依据, 按月 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 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 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达到正常生产能力的基本建设矿井,
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使用范围】 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
开展突出区域
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
则以各业务
如不能
按主营业务计提
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
应当按 按照原标准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
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
以原煤的实际产量为计提依据, 按月 计提安全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
保护
(一) 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和局部预测、 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 施、 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 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火、 防治水、 供电、 运输等系统设备改 造和灾害治理工程,
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冲击地
包括通风,防瓦斯、 防煤尘、 防灭
压) 、 热害、 露天矿边坡治理、
(三) 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
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
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人员定位、 紧急避险、 压风自 救、 供水施救和通 应急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
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
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 咨询、
(七)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 (十)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一)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使用范围】 用: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 施) 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括矿山综合防尘、
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 升) 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 监控、 露天矿边坡治理、
包
“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
防灭火、 防治水、 危险气体监测、
机电设备、 供配电系统、 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通风系统、 运输(提
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
(二) 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 人员定位、 紧急避险、 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 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 跟踪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急演练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
压风自 救、 供水施救和通
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标准化建设支出;
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 咨询、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
(十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范围】 用: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应急器械、 应急药品支出;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一)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 全设施) ,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
“三同时 ”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
统、 洞口 、 临边、 机械设备、 高处作业防护、 工程有害气体监测、 支出;
交叉作业防护、
防火、 防爆、 防尘、 防毒、 防雷、 防台风、 防地质灾害、 地下
通风、 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不包括新建、 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改建、 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 咨询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