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篇一: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 一、规模及设置 (一)产科
1、床位:市级 ≥30张、县级 ≥20张。 2、产科门诊
(1)面积:市级 ≥80m 、县级 ≥60m 。 (2)房屋设置: ①设水池、候诊场所;
②面积 ≥12m 的诊室,市级 ≥3间、县级 ≥2间; 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 ≥12m;
④高危孕产妇门诊: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 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3、病房
(1)分娩区:分娩区总面积:市级 ≥150m ,县级 ≥100m 。设缓
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
更衣间等。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分娩室面积:市级 ≥60m 、县级
≥40m;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
设备,温度保持在 24-26℃。湿度以 50--60% 为宜,新生
儿微环境
温度在 30--32 ℃。
(2)母婴同室病房:市级 ≥15间、县级 ≥10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 ≥5m;婴儿床占地 ≥1m ,有 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 床应配备夜用灯。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 施。应设有隔离病房。
(3)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市级 ≥80m 、县级 ≥600m 。
(二)宣教室(专用) ≥40m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
(三)总体设置
1、突出 “母亲安全、儿童优先 ”,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
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2、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3、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 24 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
1、助产工作应由 2 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
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
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产科应有 6 名以上医生,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 10 名;科室至
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
梯队合理;
产科医生、助产(护理)专业人员总数:市级 ≥20人、县级 ≥15 人。
产科医师助产(护)士之比为 1∶3,助产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的50% 。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
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3、助产技术人员应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接生,经考核
合格,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应不少于 30
学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 2 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
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分娩室实行 24 小时负责制,负责全产程的母婴监测及医疗保健 任务。
7、建立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分工负责制度: 妇产科医生:所有助产相关技术; 助产士:正常产程的观察和处理;
儿科医生:参加新生儿日常查房及异常新生儿抢救、危重儿分娩等。
8、实施剖宫产术应由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手
术责任医师应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必备设备 1、分娩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