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示范区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客观、权威地向全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预警信息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
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明确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
提前预警。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规定程序尽快申请,力争早发现、早预报、早发布、早预防。
分级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应对程序、响应级别分级实施。省政府主要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示范区管委会主要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可发布四级预警信息;X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统一发布。X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在完成预警信息审核流程后,交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属地管理。X区人民政府及示范区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工作。
第六条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
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第二章发布程序
第七条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按照X区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相关类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分析研判、审核报批、发布解除。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示范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发布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签发。三级预警信息由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X区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X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需要示范区管委会发布三级预警信息时,由相关职能部门呈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报示范区应急办备案,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
需要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报示范区应急办备案后,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