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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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果园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自然区划与果树发展规划,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树。个人按照果树发展规划栽植的果树,谁栽谁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栽植果树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二条?果树生产坚持高产、优质、高效方针,大力发展果树优良品种,实行科学管理,促使早产、稳产、高产、优质、绿色无公害。 第二十三条?果树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果树管理技术规程,加强果树地上、地下管理,适时修剪、扩盘施肥、浇水,打药、疏花、疏果、套袋。 第三十一条?县境内的各种果树,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进行破坏。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果园内采石、采土、放牧和修建永久性住宅。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果园内及其周围用火。
第四十条?提倡和鼓励果树科技人员搞好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果树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进行修改、转包的属于无效行为,除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外,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在果园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期间毁坏果园或果园工程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毁坏他人果树,情节轻微的,责令赔偿损失;未结果幼树按成本3至7倍赔偿;结果树按正常年产量5至10倍赔偿。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果园内及其周围用火,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参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