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蒸汽状态时,作业时劳动者应使用过滤效率不小于95%防毒口罩或防毒面罩。 8.1.2噪声防护:
存在噪声的作业场所,劳动者需使用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8.1.3其他防护:
作业场所存在铅烟、铅尘或者需要手接触含铅物件的,劳动者配备防渗透手套;作业工段存在硫酸的,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防酸防护服,佩戴防酸手套、护发帽和防酸眼镜。
8.1.4个人防护用品应该保存在干燥、阴凉、无污染的场所,防尘、防毒口罩杜绝存放在生产场所。
8.2铅酸蓄电池企业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GB/T18664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 8.3用人单位必须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上岗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8.4作业现场地面、墙壁、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沉降尘埃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作业现场的地面应采用湿法清扫,严禁使用压
缩空气吹扫。从事清扫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尘口罩等。收集的铅粉尘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不应与其他垃圾等堆放在一起。 8.5铅、酸危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施应经常打扫、冲洗。便服与工作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铅酸蓄电池企业应该按照GBZ1要求设置集中浴池或单独在存在铅烟或者铅尘的作业车间设置车间淋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8.6应设置专门容器收集接触铅的废旧劳保用品、工具,并交由专业废弃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8.7铅酸蓄电池作业场所的更衣室内、盥洗室、饮水间(区)、以及涉铅车间出入口应设置盥洗水龙头,并宜采用感应式或脚踏式的水龙头,按照每20~30名职工1个洗手水龙头配置。配置合适洗手去污用品,采用六步洗手法进行彻底清洗,以有效消除粘附在手上的铅粉。饮水间(区)应远离产生铅尘、铅烟、酸的作业区,鼓励设置单独饮水间。
8.8用人单位应该设置专用洗衣间(房),负责工作服清洗;可进行清洗的个体防护用品也应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待清洗的工作服、个体防护用品应置于密闭容器储存,并设警示标识。
8.9铅作业职工下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方可离开;严禁劳动者穿班后工作服进入食堂、会议室、饮水间等生活场所或出厂。
8.10 给予从事接触铅、酸危害作业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9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
9.1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硫酸(雾)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对作业场所的铅尘、铅烟、硫酸(雾)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监测,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9.2 用人单位应定期委托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与评价工作。至少每一个月对涉铅等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每年至少对非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日常监测或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4 日常监测和委托性检测、评价结果均应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应张贴在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场所、宣传栏,向劳动者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5防尘防毒设施的性能和净化效率应按相关规定做到每年至少检测一次,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检修或更换。检测结果和维修纪录应整理归档。
10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的管理
10.1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委托具备铅作业检查能力的职业健康体检资质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符合GBZ 188的有关规定 , 涉铅岗位可根据情况每年适当增加血铅项目的检查频次。
10.2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相关作业,检查发现铅中毒或者可疑铅中毒者应按照职业病诊断有关要求给于诊断、治疗,并报告辖区安全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治疗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3 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0.4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GBZ 188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隐私权。应对借阅做出规定,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借阅和复印权限,用人单位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借阅,并做好借阅登记和复印记录。
10.5 在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 10.6 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当劳动者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资料。职业卫生资料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接触史、上岗前与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结果、应急健康检查结果等资料。
10.7 经诊断为铅中毒者必须暂时脱离工作岗位进行驱铅治疗,轻度者治疗后可以恢复铅作业;但重度铅中毒者,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医治或康复疗养。
10.8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报上级有关部门按GB/T16180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0.9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管理档案。 11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1.1 存在铅、酸、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工作场所应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