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津工商企注字〔2009〕12号
宣传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工商分局:
为贯彻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一)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促进其实现公司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凡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改制为公司的,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二)简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文化企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的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先行核准经营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件;文化企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转制企业,可优先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三)支持文化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放宽文化企业集团准入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四)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放宽转制文化企业年检条件。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含剥离企业),因公司制改造或组建企业集团原因造成逾期年检或者违反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上述原因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换发许可证件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办理年检时可视为前置许可符合规定。
二、支持发展多元化文化市场主体
(六)支持文化企业充分走向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核心文化产业做大做强的同时,推动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代理、广告会展以及设计、动漫、艺术创作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专卖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七)支持各类法人和自然人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创办文化企业或个体经营。放宽出资条件,支持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文化产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文化产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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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并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先行注册登记,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其中属于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允许零出资进行工商登记,核发3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10%,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八)支持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促使其形成强势的区域性文化产业中心。促进发展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骨干民营文化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文化产业,形成文化产品交易、文化艺术交流和产业开发密切结合、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基地。进一步完善重大重点项目对接服务机制,对列入全市重大重点项目的文化产业开发项目,提供管家式、贴身式、个性化、全职能服务,做到提前介入、及时跟进、重点指导、全程服务。
(九)支持搭建文化产业平台。支持投资人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利用楼宇、园区、经济开发小区等产业集中办公,兴办文化产业或创办文化产业园区。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十)支持文化企业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允许文化企业股权所有人将依法持有的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可估价、可转让的股权作价出资用于发起设立新公司,或作为质权进行抵押贷款,促进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十二)鼓励外地文化企业设立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办事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名称核定为“企业主机构名称+行政区划+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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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核定为“负责本企业的业务联络、协调”。
(十三)创新服务方式,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十四)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十五)支持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支持、推动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促进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对市场占有率较高、广告宣传面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文化企业,引导其创立申报驰、著名商标。在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予以适当的倾斜和支持。宣传引导文化企业注册商标、商号一体化,实施商标、商号双重保护。
(十六)支持文化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守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支持农村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十八)加大对农村文化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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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以一定的旅游资源为依托,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二十)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
(二十一)支持农村开发新的文化旅游项目,对于兴办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文化旅游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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