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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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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保护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加快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试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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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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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发改、财政、科技、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种子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通过对农作物种业的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促进现代种业快速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奖励在农作物种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领域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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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精品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保护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第五章种子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政策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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