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 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英文名称 The General Rule of Civil Law 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的通用的规则,初步养成法律思维。教学目的与重使学生了解民法的概况,40660664 中文名称 开课单位 民法总论 法学院 点 课程类型 授课方式 重点掌握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文化素质课 □公共基础课 □学科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 □其它 □√讲授为主 □实验/实践为主 □专题讨论为主 □案例教学为主 □自学为主 授课语言 学分学时 □√中文 □ 中文+英文(英文授课>50%) □英文 □其他外语 学分 4 总学时 72 考核方式及成考核方式:随时抽查、平时作业、闭卷考试 绩评定方式 教材及主要参教材 民法总论(梁慧星编著) 民法(魏振瀛主编) 申卫星 申卫星、崔建远、韩世远、王洪亮 成绩评定方式:平时成绩加期末考试成绩 中文 外文 考书 主要参考书 课程负责人 师资队伍 教师队伍 先修要求 法学概论 经济学
二、课程内容简介(200-400字,双语教学课程须同时提供中英文内容简介)
民法总论课程包含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渊源、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民法的适用等内容。
三、课程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周: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特征、民法的基本结构; 第二周: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的渊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周:第二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四周:第二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五周:第二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两户、合伙; 第六周:第三章 民事主体——法人; 第七周:第三章 民事主体——法人; 第八周:第三章 民事主体——法人; 第九周:第四章 民事客体——物; 第十周: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一周: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二周: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三周: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 代理; 第十四周:第六章 代理; 第十五周:第六章 代理; 第十六周: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十七周: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十八周: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八章 民法的适用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