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租赁合同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住所地: 乙方(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公司地址: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位于安宁市温泉心景酒店花园的房屋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租房屋,并以乙方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甲方委托乙方出租的位于温泉心景酒店花园, 区, 楼, 房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委托代理期限:
房屋出租的委托代理期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房屋出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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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的用途:乙方在委托期限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房屋用于承租人经营统一规划的合法酒店经营。
2.房屋使用中甲方室内设施设备属自然损坏的甲方负责及时维修费用甲方自负。设施设备交接、验收清单附后。
3.租金:不管乙方招租具体情况,乙方均须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每年固定支付租金为¥ 元/年,即¥ 元/月,(即人民币大写: 元/年,即 元/月)。自 年 月 日起每 二 年按照年租金的 10 ﹪递增计算。
4.乙方每年支付甲方酒店客房消费券 张,此券仅限安宁温泉心景花园酒店客房消费使用。甲方不得以此券不来消费要求返还现金,不得以现金抵用其它自费项目使用。此券限定每年 月 日前使用,否则过期作废。
5.委托期限内,因物业经营所产生的税费(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委托期限内,甲方可以合法行使物业的所有权,可将物业转让、赠送、抵押或继承给第三方,但应明确告诉第三方本合同的存在,并应要求第三方与乙方缔结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一致,否则依照本合同第 九 条第 一 款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物业所有权人发生变更不能影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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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物业新所有权人即为本合同的甲方,本合同对乙方及变更后的新物业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如若转让,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甲方允许乙方或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视经营需要统一对房屋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和装修。
3.物业大中修、更新、改造需涉及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实施。如甲方不配合所造成物业无法经营,甲方须承担一切损失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2.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消防、水电、排污等事宜,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3. 乙方为实现经营管理之需要,有权对受委托物业进行必要的装修、改变,只要乙方不改变甲方的基础结构,则无需经过甲方的同意,委托期限终止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物业恢复原状。
4.甲方的物业标准以 约定的交房条件为准,乙方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装修、装饰等添附行为以及安装、增加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扶梯、空调)等的所有权均属于乙方。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乙方进行处分,所得收益归乙方。
七、合同往来函件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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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往来函件可通过邮寄或者直接递交等方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采用挂号或特快邮寄方式送达甲方,邮件一经寄出送出,即视为该函件已在寄出送出的3日内送达甲方(即使邮件遭到退回);由本人或其亲属签收的,签收即为送达。甲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以原通讯地址发出的函件仍视为已经送达甲方。甲方的详细通讯地址为 ,邮编: ,收件人: ,
传真: ,电话: ,在邮件遭到退回的情况下,乙方亦有权另行在市级报纸刊登公告,送达时间仍为乙方邮件寄出的3日内。
八、乙方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享有以下权利,并且不需经甲方同意,不需通知甲方,也不需向甲方支付费用:
1、为了运营的需要,乙方有权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物业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及编号。乙方为了经营需要,拥有物业屋顶、天台、外墙及各非私人拥有的平台的使用权,并有权在上述任何部分安装、架设招牌、广告及其他物件,因此而获取利益回报属于乙方完全所有。
2、乙方有权在其使用权任何部分安装、架设、更改、保养、及拆去招牌、广告、天线、桅杆、照明及其他各种固定设施。
3.乙方有权更换或改变物业外墙和公共区域颜色,在外墙和公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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