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海关稽查的对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包括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科贸公司和其他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单位。
(2)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业务项下的加工、生产业务的企业等等。
(3)经营保税物流与仓储业务的企业。包括经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等。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资的科研教学机构等。
(5)报关企业;包括专业报关行、有报关权的国际货代公司等。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如从事境内转关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等其它报关活动相关人。 三、稽查的内容
海关稽查人员将有针对性地稽核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单位的账册、进出口文件单证等商业记录,并实地查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使用情况和实际去向。
具体内容包括:
1、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
在此基础上,海关对被稽查的企业、单位的守法状况作出评价,或对经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四、稽查程序简述 (一)稽查通知环节 (二)稽查实施环节 (三)稽查报告与结论的出具
五、被稽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稽查人的权利 (1)要求被告知的权利 (2)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要求进行国家赔偿的权利
(4)要求海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稽查的权利
(5)揭发检举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 (二)被稽查人的义务
(1)向海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提供工作场所,允许稽查组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计算、通讯、复印等设备,安排有关人员接受海关询问等。
(2)稽查组到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以及打开货物包装等。
(3)被稽查人应按照稽查期限保管本单位以前的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
根据稽查条例的规定,被稽查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④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第四节海关保税核查
海关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保税核查在形式上与稽查相近。)
–保税加工业务核查 –保税物流业务核查
第五节海关行政复议 一、概念和特征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理解海关行政复议,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海关行政复议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原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二、程序
海关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可分为“申请”、“受理”、“审理与决定”三大部分。
1、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包括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
?各直属海关管辖对本关区内的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 ?海关总署管辖对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
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