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2006年-2010年)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
分析我县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
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乡村两级孕产妇死亡监测和入遍及调查。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 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
1.监测对象: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 (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 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2)嫁入(办理婚姻登记)异地,户籍未迁入,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3)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由居住地(不包括专程就医)上报常住人口;居住不满一年,仍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⑷ 城区与城区间,由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统计,上报。 ⑸离开本省一年以上,不计入省级监测报表统计。但在国家监测点,应由户籍所在地上报。
外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
(1)嫁入(办理婚姻登记)我省者,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 (2)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常住人口;如死前居住地不详,由死亡发生地上报流动人口。
(3)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不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流动人口。
(三)监测相关概念
1.活产: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者。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
2.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3.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产妇的死亡数。计算方法:
孕产妇死亡率=
当年孕产妇死亡人数?100000/10万
当年活产数4.监测年度:按照“3+1”年度上报,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监测年度。
三、监测内容 1.内容
(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 (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 (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5)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 2.分析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
(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 (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 (一)资料收集方法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