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论(317) 一、刑事诉讼 (一)概念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二)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总结】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主持下②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④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 (三)刑事诉讼的阶段
①公诉案件的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
②自诉案件的阶段: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 2、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③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
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③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1、惩罚犯罪
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2、保障人权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动态并重
1、实体公正
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体现】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定罪要准确、量刑要适当、法律要正确。 2、程序公正
过程的公正,指刑事诉讼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体现】规定的程序要严格遵守;保障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和非法手段取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程序公开和透明;按法定期限办案 (三)公正和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1、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也是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 2、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 (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刑事诉讼的职能
1、控诉职能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等行使。 2、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3、审判职能主体只有一个,即是人民法院。
四、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实体真实主义
概念——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追求案件的真实 1、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事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不使一个犯罪人得以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2、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二)正当程序主义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为前提。
五、刑事诉讼的构造
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1、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典型代表:英美法系国家
2、职权主义
职权主义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典型代表:大陆法系国家 3、混合式诉讼构造
日本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意大利)
第二章 略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此外,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90条的规定,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二、人民法院
(一)概念: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简答题)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据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如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罚金等)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庭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并非全部)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合议庭
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单数;少数服从多数 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案件的审判长。
3.审判委员会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对于拟判处死刑、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集体负责制;造成审判分离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
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审理案件范围、权利和义务
三、人民检察院 (一)概念: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地位体现在: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之一;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四、公安机关
(一)概念: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地位体现在:是主要的侦查机关;是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五、其他专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显著差异。
二、当事人
(一)概念: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二)成为当事人的条件:
1、实体条件: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程序条件: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三)种类:《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四)共有的诉讼权利:语言文字使用权;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申诉权。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本身与案件结局一般无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的进行。 (二)种类:《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 (二)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三)诉讼权利 1、共有的诉讼权利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但委托辩护的权利则略有不同:犯罪嫌疑人只有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有委托辩护权;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二者都有权要求解除不当的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 2、各自特殊的诉讼权利 (1)犯罪嫌疑人特有:
A.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B.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2)被告人特有:
A.有权在庭审中进行最后陈述;
B.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 五、被害人
(一)概念: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这里的被害人是狭义的,专指公诉案件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 (二)诉讼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以下特殊诉讼权利: 1、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案或控告;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对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追究的,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五、自诉人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自诉人的权利:(1)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委托诉讼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申请回避;(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6)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调解;(7)上诉;(8)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9)申诉。
自诉人的义务:(1)承担举证责任;(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4)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一)原告人
原告人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告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实陈述案情。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活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二)被告人
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也可以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